看此篇文章之前,先將左側的「李敏鎬音樂檔」關掉,

請,靜靜的看完此篇文章,如果您認同,也願意盡一份力,

就來參加最末段網址裡的聯署,衷心感謝~

 

 

 

九月30號,我的一位朋友養了五年半的愛犬被車子撞死了,

在找到肇事者車輛後查到肇事者電話,朋友並未要求任何補償,

僅僅是希望肇事者來上個香致歉,但肇事者逃避拒絕接觸,

從頭至尾只有肇事者家屬出面代表協商,並且態度十分惡劣,語帶恐嚇回應:

「只是一條狗命而已嘛!了不起嗎?你想怎樣!妳要玩嗎??我立刻去叫人來~你不要命了嗎??」

報警處理,員警態度敷衍、愛理不理,並表示朋友若強要追究,

頂多也只能告對方毀損罪,因為…

                                    

                                  「狗只能算是物品。」

 

 

 

 

一開始,在face book上看到朋友發生這樣的事,除了為他感到遺憾,

也僅能留言給他一些安慰,之後每一天,

朋友陸陸續續在face book上發表他們為逝去的愛犬所爭取公義的努力及受挫的難過,

漸漸的,自己也感受到他們的哀痛的心情,幾度看著照片及影片跟著掉淚,

因為,我也曾經歷過愛犬逝去的痛,

也因為感嘆,在台灣,動物的生命,竟是如此輕薄無意義…

 

 

朋友愛犬被撞死,只能勉強以刑法毀損罪來提告,

刑責則參閱刑法第354條~~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動保法第二章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撞死朋友愛犬的肇事者,嚴格來說並不能算"故意",

他只是在"不小心"的情況下撞死朋友愛犬,

就算他逃逸且不願回應,其家屬態度惡劣拒絕道歉,

但此事也仍然無法以動保法來追究。

 

 

 

 

 

這是皮皮(朋友愛犬)生前模樣

皮皮3.jpg 

 

 

 

 

 

 

這是皮皮被撞死時所流下的斑斑血跡

血基般般.jpg 

 

 

 

 

肇事者車子

肇事車牌.jpg 

 

 

 

 

 

 

 

朋友的家人在皮皮被撞死的現場燒金紙

燒金只1.jpg 

 

 

 

 

 

 

朋友的哥哥悲傷的望著已慘死的皮皮,衣服上的血漬全是從皮皮身上流下的

燒金只2.jpg 

 

 

 

 

 

從前可愛的皮皮

皮皮1.jpg 

 

 

 

很難想像,最後牠竟是這樣離開…

 

 

 

 

 

 

死亡.jpg 

被撞擊的力道很大,皮皮的一邊的眼珠整個掉下來,另一隻眼則是死不瞑目的不肯闔上,

皮皮不斷流出的血濡溼了紙箱。

 

 

 

 

 

 

滿滿的金紙、蓮花、及經文,最後的盼望:皮ㄟ~你要一路好走呀~

經文蓮花.jpg 

 

 

 

 

 

 

 

皮皮和家人們的最後道別---火化前

火化.jpg 

 

 

 

 

 

 

 

皮皮火化完的骨骸---五年又六個月的生命,最後就剩這樣了…

骨骸.jpg 

 

 

 

 

 

撿骨師說皮皮的整個頭骨都碎裂了,當時被撞擊的力道一定很大。

撿骨.jpg 

 

 

 

 

可愛的皮皮,一路好走呀~

皮皮2.jpg 

 

 

 

 

 

 

這是朋友為皮皮製作的紀念影片:

 

 

 

此段影片,每看一次就掉一次淚,因為自己是過來人, 所以完全能夠體會愛犬逝去的慟,

牠不是一條狗而已,牠是朋友及其家人們一起生活五年又六個月的小可愛,

是這個家的一份子呀!然後,被撞死了,對方不願上香,不願道歉,

只有囂張惡劣態度回應:「只是條狗而已,不然想怎樣!」

尋求警方,卻得回這樣的結論:「狗=物品,頂多毀損罪、易科罰金一點錢。」

 

 

 

 

動物保護法規章第四章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

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

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簡言之,養狗要植晶片,以免將來狗走失或遭飼主遺棄時找不到負責人)

 

動物保護法第四章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若違反上述二條,是可依動保法第六章第31條對飼主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動保法裡,明文規定了飼主該對自己所飼養的動物負責,但卻看不到,

飼主所飼養的動物,若經意外(人為)不幸慘死,所能尋求的任何補償,

而在刑法裡,動物=物品,被撞死,頂多是物品毀損,了不起罰點錢而已…

 

 

在搜尋相關資料時,看到一個讓人更加無言的新聞:

http://tw.myblog.yahoo.com/peter540104/article?mid=930&prev=-1&next=928

這位飼主更慘,自家心愛狗兒被撞斷腿成殘廢,

結果檢方認定「狗沒死,"物品" 未達到 "不堪使用" 的程度」,

所以全案不起訴,連毀損罪都無法成立,所以那隻狗被撞斷腿,牠得自認倒楣了…

 

 

 

在奇摩知識裡,我看到一篇文,忍不住嘆氣~

以下引述部份文章段落~

「歐美國家對汽車駕駛人撞到某些動物還犯法哦!!

所以動物在他們的教育中是被尊重的尊重牠們的生存權。

完善與否還得看有沒機關有無執行能力,我覺得國外有完善政府及執行能力,

最重要的還是人民的教育水準都很高,對動物也較不冷漠看待,也比較不會只愛自己的動物視別人動物為....。

在美國有要求動物種類再進行節紮,減少流浪動物產生,

而且會對主人開罰,若對動物照顧到死亡或嚴動生病不理會都是違法的行為....................。

在動物可以得到完善的照顧之前,可能得先照顧目前兒童被....的問題,

新聞不是都有小孩被打到全身傷,我們連人都無法保障他們的生存安全,

談流浪狗真形成對比。」

(註:最後那四句最諷刺,讓我想起前陣子幾件孩童遭性侵,法官卻輕判的案子。)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826829951#!/event.php?eid=163122753699659

這是朋友在face book上發起的聯署,他希望能以此聯署來讓大家正視台灣動物的生命價值,

也許這樣力量再怎麼堅持還是非常薄弱,

還是無法改變台灣在現階段關於動物生存權的或提昇其生命價值等問題

但我們只能耿直的繼續支持下去,真的能做的,只能是這樣了,

不需到場,只要按個"參加"就可以了,多一個人,

音量就多一分,也就能多一份希望,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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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pan03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